第48310541号“艺福江南YIFUJIANGNA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2-29 14:52:03 浏览:3383
来源:未知
第48310541号“艺福江南YIFUJIANGNAN”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32424号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安徽智谷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艺福堂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智谷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3期《商标公告》第48310541号“艺福江南YIFUJIANGN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艺福江南YIFUJIANGN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酒、消毒剂、空气净化制剂”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81515号“艺福堂”商标、第17405495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第10012836号“艺福堂”商标、第10012870号“艺福堂EFUTON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药用胶囊”、第30类“茶叶代用品、茶饮料”等。双方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艺福”,且整体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消毒纸巾、消毒湿巾、婴儿尿裤、杀虫剂、减肥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艺福堂”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达到驰名商标之标准,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商号权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亦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310541号“艺福江南YIFUJIANGNAN”商标在“药酒;空气净化制剂;兽医用药;消毒纸巾;消毒湿巾;婴儿尿裤;杀虫剂;减肥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1年10月22日
来源:未知